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
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我局修订了《四川省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全省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专利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专利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专利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相同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分为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一)、(二)所述情节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事实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假冒专利或有《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情形,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属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