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知发〔2013〕99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省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8月19日
附件: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评奖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川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以下简称“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及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等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激励。“四川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专利颁发的证书,不作为确定专利权利关系和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0~60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领导“四川专利奖”的评选工作。
(二)审定“四川专利奖”的评审结果,做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评审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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